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659号
李刚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李刚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1****5511)及被告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刚建支付借款本金56877.07元、利息917.22元、罚息95.7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止)、律师代理费9100元,合计人民币66989.99元;二、判令被告李刚建支付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三、判令被告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刚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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