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926号
张海明、李小玲:
本院受理的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申请执行张海明(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77****1813)、李小玲(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78****004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5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92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8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张海明、李小玲给付申请人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货款人民币131763元、违约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68元、申请执行费2649元、实支费2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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