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095号
牛涛、洪宝琪: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申请执行牛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0117)、洪宝琪(美国护照号码480***87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09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6)苏040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牛涛、洪宝琪(ALYSSA BAOQI HONG)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93358.14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暂算至2015年10月21日为9172.88元);牛涛、洪宝琪(ALYSSA BAOQI HONG)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支付律师费37800元;若牛涛、洪宝琪(ALYSSA BAOQI HONG)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就牛涛、洪宝琪设定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左邻右里37幢501室(产权证号:常金字第00121348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牛涛、洪宝琪继续清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204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9645元、实支费1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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