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691号
张冠建、陈赐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冠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0****2731)、陈赐菊(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7****342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张冠建、陈赐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2446.94元,利息人民币3801.75元(计算至2018年3月7日),以及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张冠建、陈赐菊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内容按期履行,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就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城四村6-405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冠建、陈赐菊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冠建、陈赐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