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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国华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9 16:33:22 浏览次数:301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558号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华诉被告李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42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国华借款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以37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李伟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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