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393号
韩于胜:
本院受理原告盛爱民诉被告韩于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3****631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韩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盛爱民劳务费人民币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于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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