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韩兴琼:
本院受理原告姜月平诉韩兴琼(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4****0729)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姜月平与被告韩兴琼离婚。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姜月平、被告韩兴琼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付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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