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煜:
本院受理原告庄国忠诉被告庄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3110)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庄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国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 一 八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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