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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王夕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7/3 10:07:13 浏览次数:246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行审24号

王夕富: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王夕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4913)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坛环罚字〔2017〕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自2018年3月1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不超过4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王夕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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