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志方: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梅诉沈志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42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国梅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你负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七 月 九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 联系电话:0519-82399762 8239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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