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戎、戴一慧:
本院受理原告邓渊诉被告于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7338)、戴一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承担利息(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险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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