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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储逸凡诉被告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11 15:33:31 浏览次数:304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16号

陈杨:

  本院受理原告储逸凡诉被告陈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28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储逸凡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15562.91元。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陈杨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50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果被告陈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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