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016号
周雪峰、吴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阮小勇诉被告周雪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4428)、吴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4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阮小勇返还借款18000元;并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建国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阮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阮小勇负担30元,被告周雪峰、吴建国共同负担27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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