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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未及时就医,损失应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8/7/11 16:33:58 浏览次数:17542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因身体未发现明显损伤、活动能力受限不明显等因素,未及时到医疗机构检查诊治;后发现身体机能受损遂入院治疗,受害方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对事发后石某未及时就医治疗造成的事故损失作出裁判,石某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80%责任。

  原告石某诉称,2017年5月30日,在金坛区207县道某公司门口,被告吴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左转弯进厂时,遇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石素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石某无责。6月5日,原告以右下肢软组织损伤伴右膝部局部皮肤坏死入院治疗,后于7月5日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444.62元。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原告将吴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现在的伤情不排除有二次伤害的可能;即使原告的伤情与本次事故有关,原告在伤后六天才去医院就诊,存在延误治疗,因延误治疗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石某的伤情与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关联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6月5日到医院治疗,医院门诊中记载“右膝部外伤肿痛6天,6天前摔伤致右膝部肿痛,活动不利”,另本起事故的另一伤者曹某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及医院的门诊病历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在2017年5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腿受伤,6天后去医院就诊的事实,因此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对于原告是否存在懈怠治疗,对最终损失的造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在庭审中自述“事故发生后第二天脚就有点青了,后来脚就不能走了,6月2日到医院拍片检查,结果是未伤到骨头,但一直没有用药。”证人曹某证实到“原告事故后休息了两天,第三天上班腿就不好了,连爬楼梯都爬不上去了。”通过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原告腿部即已发生不适,但原告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身体有着充分的了解与注意,其在腿部伤情恶化的过程中未能起到充分的注意,存在一定过错,并最终导致右大腿皮肤坏死,原告应对最终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应承担总损失20%的责任,被告吴某及其保险公司应承担事故损失80%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及时入院检查,向医生如实陈述受伤经过,并按医嘱进行检查,有些损伤是一时无法呈现的,不要因延误治疗造成扩大损失。如因怠于治疗造成损失扩大的情况,法院要审核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就医造成的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过错因素,综合考量分配事故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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