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172号
傅桂生:
本院受理原告谢留生诉被告傅桂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71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傅桂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谢留生货款人民币736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傅桂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二 ○ 一 八 年 七 月 十 二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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