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爱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白下区石丙同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刘爱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601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1000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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