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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白下区石丙同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刘爱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7/12 14:49:30 浏览次数:298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爱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白下区石丙同木业经营部诉被告刘爱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601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1000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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