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726号
颜廷茂、李树凤: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芳诉被告颜廷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5530)、李树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546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以及以4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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