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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国春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16 11:14:01 浏览次数:299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856号

杨国春、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国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56)、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国春、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351695元(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并承担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736元,由被告杨国春、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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