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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罗俊、虞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16 11:16:16 浏览次数:249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111号

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罗俊、虞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3629)、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349822.82元(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承担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3万元。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虞白对被告周罗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1839元,由被告周罗俊、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虞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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