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家俊:
本院受理原告叶德明诉被告李家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5****05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家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叶德明运费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由被告李家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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