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俊:
本院受理原告严国忠诉刘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111)、江苏百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严国忠劳务费84651.5元并承担以8465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严国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4元,由原告严国忠负担1600元、被告刘俊负担1854(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刘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