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益华:
本院审理的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63****52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4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向其偿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0日至偿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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