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960号
天津隆达复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达复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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