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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林平诉被告吴文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7/20 9:49:53 浏览次数:26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244号

吴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孔林平诉被告吴文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3109)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收取的不当得利(货)款人民币6万元,并自2017年12月24日起依6%的年利率标准承担至实际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和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8239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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