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794号
吴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蒋鸣凤诉被告吴素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33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4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11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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