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890号
许苏强:
本院受理原告戴明清诉被告许苏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1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苏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戴明清借款人民币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许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6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7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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