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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翠香诉被告史小成离婚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7/20 14:25:48 浏览次数:257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950号

史小成:

  本院受理原告华翠香诉被告史小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838)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2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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