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尹建平、徐菊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云霞诉被告尹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33)、徐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0109)、沈火俊、汤洁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徐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云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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