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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伦诉被告袁道东、徐啸翔、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7/20 14:55:28 浏览次数:291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道东、徐啸翔:

  本院受理原告汪伦诉被告袁道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1718)、徐啸翔(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151)、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科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袁道东、徐啸翔、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19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为36285元);被告常州市科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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