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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卫洪、邵建伟、谢志元、姬英林等申请执行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7/23 15:31:52 浏览次数:347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175、2176、2177、2178、2179、2180、2181、2182、2183、2184、2185号

 

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史卫洪、邵建伟、谢志元、姬英林、罗粉平、季余清、赵金苟、马莉、倪书荣、杨佳、李萍申请执行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3783、3793、3790、3787、3786、3797、3796、3795、3784、3791、3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史卫洪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9000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向申请人邵建伟支付劳务费人民币52700元,案件受理费559元;向申请人谢志元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1400元,案件受理费1164元;向申请人姬英林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5500元,案件受理费719元;向申请人罗粉平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8900元,案件受理费1239元;向申请人季余清支付劳务费人民币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向申请人赵金苟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5500元,案件受理费719元;向申请人马莉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64996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向申请人倪书荣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1300元,案件受理费1163元;向申请人杨佳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9000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向申请人李萍支付劳务费人民币77000元,案件受理费863元;共支付执行费1441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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