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175、2176、2177、2178、2179、2180、2181、2182、2183、2184、2185号
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史卫洪、邵建伟、谢志元、姬英林、罗粉平、季余清、赵金苟、马莉、倪书荣、杨佳、李萍申请执行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3783、3793、3790、3787、3786、3797、3796、3795、3784、3791、3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史卫洪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9000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向申请人邵建伟支付劳务费人民币52700元,案件受理费559元;向申请人谢志元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1400元,案件受理费1164元;向申请人姬英林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5500元,案件受理费719元;向申请人罗粉平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8900元,案件受理费1239元;向申请人季余清支付劳务费人民币8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向申请人赵金苟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5500元,案件受理费719元;向申请人马莉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64996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向申请人倪书荣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1300元,案件受理费1163元;向申请人杨佳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9000元,案件受理费1240元;向申请人李萍支付劳务费人民币77000元,案件受理费863元;共支付执行费1441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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