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邹素娣、宋美 中、宋雷: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平、李亚琴诉被告邹素娣(居民身证号码3204221967****050X)、宋美中(居民身证号码3204221966****0857)、宋雷(居民身证号码3204821989****081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美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原告王国平、李亚琴办结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小区41幢乙单元1003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王国平、李亚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人民币9070元,由被告宋美中负担(上述款项原告王国平、李亚琴已预缴,被告宋美中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径付原告王国平、李亚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67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