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135号
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关健:
本院受理的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关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55****00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13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6)苏0482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金坛柴油机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76728.8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刘关健对上述贵州金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义务负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05元、申请执行费2609元、实支费2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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