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648号
焦留俊、高云秀:
本院受理原告蒋荣堂诉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3317)、高云秀(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31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焦留俊、高云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蒋荣堂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并以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500元,由被告焦留俊、高云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庄 严 卢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