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762号
孙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汤春海诉孙国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363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春海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至清偿之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支付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500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50000元自2018年2月17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元,由被告孙国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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