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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金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亚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26 10:27:51 浏览次数:268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587号

唐亚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金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亚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55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唐亚华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坛金旺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157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唐亚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唐亚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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