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587号
唐亚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金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亚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55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唐亚华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坛金旺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157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唐亚华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唐亚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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