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韩洪庚、邹粉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将、薛琴美诉被告韩洪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1X)、邹粉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4****010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其将、薛琴美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按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华城新邨12幢302室[地号:华城-64-12-(8)]的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 七 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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