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64号
颜文俊、王长生: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申请执行颜文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4435)、王长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44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翁富森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颜文俊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清华园21幢605室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64号执行裁定,该裁定载明:驳回案外人翁富森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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