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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九芳诉被告陈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7/30 15:29:34 浏览次数:266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989号

陈国琴:

  本院受理原告许九芳诉被告陈国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8****33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陈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九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陈国琴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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