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680号
周杰仁、许芳、余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忠诉被告周杰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811)、许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100)、余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1****243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周杰仁、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玉忠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200元(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余军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中周杰仁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元,由被告周杰仁、许芳、余军负担48元,原告杨玉忠负担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