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伊普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少廷、高小廷诉被告贺月斌、常州伊柯贝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伊普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高少廷、高小廷不服本院(2018)苏04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