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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少廷、高小廷诉被告孙卫平、江苏伊普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7/30 15:47:24 浏览次数:279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伊普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少廷、高小廷诉被告孙卫平、常州伊柯贝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伊普瑞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高少廷、高小廷不服本院(2018)苏048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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