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887号
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任荣华申请执行陆栋华、于天任、赵丽华、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0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88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5)坛民初字第03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陆栋华、于天任、赵丽华在继承于秋明遗产价值范围内返还申请人任荣华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2、被执行人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均对于秋明所负申请人任荣华25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执行费人民2766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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