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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云忠申请执行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7/31 14:56:55 浏览次数:2488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142号

李志平:

  本院受理的朱云忠申请执行李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585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第6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14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6)苏0482民初第6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志平向申请人朱云忠支付本息人民币83500元,支付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6元,执行费人民币1419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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