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251号
钱华军、李小平、滕一平:
本院受理的储庆生申请执行钱华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2838)、李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2809)、滕一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49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25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钱华军、李小平返还申请人储庆生借款400000元,并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被申请人滕一平就上述第一项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125元、实支费6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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