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254号
刘建江:
本院受理的徐荣俊申请执行刘建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5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25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刘建江向申请人徐荣俊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人民币34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31元、实支费55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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