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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初生诉被告陈锁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8/1 10:38:14 浏览次数:252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670号

陈锁庆:

  本院受理原告周初生诉被告陈锁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5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陈锁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周初生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锁庆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               

 

二 ○ 一 八年 七月 三十一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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