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正良、黄志忠、成月琴、王菊芳、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正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812)、黄志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5812)、成月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8****5801)、陈爱民、王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5800)、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蔡正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999.98元,利息106913.13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3月29日),律师费67000元,合计1673913.11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黄志忠、成月琴、陈爱民、王菊芳、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