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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美生、倪月平、陈六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8/1 17:25:28 浏览次数:278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美生、陈六妹: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美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4934)、倪月平、韦旭燕、陈六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4901)、蒋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美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201649.34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2月28日),律师费81000元,合计2182649.34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倪月平、韦旭燕、陈六妹、蒋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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