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虞白、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锁勇诉被告虞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3629)、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3%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本金100万元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