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立波、:
本院受理原告宗网大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立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011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吉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0万元,被告唐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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